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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兼职员工需补偿吗

很多人都知道,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一旦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就兼职问题产生矛盾,解雇兼职的员工,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以下就为您解答公司辞退兼职员工的法律问题。

对于现在的很多人来说,兼职,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利用个人时间完成更多的工作,不仅充实了自己的时间,还能得到更多的收入,听起来是一件何乐而不为的好事儿。当然,这是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则会认为,兼职会分散员工的精力,对其完成本职工作有影响,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支持员工利用个人时间做其他兼职。

相关案例:

钱某与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钱某又找了一份兼职工作,利用休息时间去兼职单位工作。人事经理李某知道了,认为公司对钱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钱某虽然是利用休息时间去兼职工作,但是也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遂向钱某进行口头提醒,要求钱某在10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天后,钱某没有向公司提供终止兼职的相应证明,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钱某不服,遂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最终仲裁决定,对钱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行为,并不需要向其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钱某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是明确的,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钱某仍未解除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辞退兼职员工需要注意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就不具有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基础。

第二,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考虑,“严重影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

第三,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正如本案中公司的做法一样,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在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在期限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对兼职行为提出改正要求是行使此项劳动合同解除权必不可少的程序。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内部规章制度中事先明确员工的从业范围和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兼职行为,可以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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